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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数快递行业霸王条款五宗罪:先签字再验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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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一片树叶a  [nhskjdl@sohu]
前几日,当拿到货运公司赔付的5000元货款时,阿杜有些哭笑不得。原本价值5万元的内存条打算从广州托运至德班,结果在数家货运公司的“层层代理”下不翼而飞。


托运纠纷在清平工商局的调解下,货运公司由原本打算赔付的140美元(不足人民币1000元),改为赔付5000元。阿杜表示,这也只是原有损失的十分之一,况且还没算上由于信用造成的其它费用,“如果不是为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声称是‘DHL代理’,我不会去找他们进行托运”。


如今,物流企业“乱象”丛生:无资质企业偷偷摸摸地营业,有资质的企业“越界”经营,故意给消费者制造“消费陷阱”,甚至制定霸王条款等等,从而给这片本已属于“红海”的市场增加了更多关注的目光。


无资质企业不履保价:5万元货物赔偿5千元


不久前,南非德班的客户Ahmed向阿杜提出供货要求:2500片1G内存条和1000片2G内存条,价值约合4.9万元。接单后,阿杜不敢怠慢,立即委托一家名叫“为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”进行托运。


据阿杜向本报记者介绍,托运时,为山国际货运的工作人员一直宣称公司是DHL的代理商,这让他十分信任。而在寄货的过程中,接货员杨小姐也对他进行善意的“忠告”:由于收货一方在接货时需缴纳一笔不小的关税,因此货物价格填得越低越好;此外货物不用保价,“因为手续麻烦而且没有这个必要”。杜先生听信这两条“忠告”,便在货款一栏中填了每片内存条0.08美元,后来又改为0.028美元,并且没有填写保价,这为货运纠纷埋下了伏笔。


事实上,为山国际货运并不是DHL的代理商,他们在接到阿杜的货后便交给了一家名叫“茂昌国际货运”的公司,之后货物又转手到了“广州广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”,最终到了“深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”。在“层层代理”的过程中,价格近5万元的内存条最终“不翼而飞”。


当阿杜拿着托运单向为山国际货运寻求赔偿时,为山国际货运的负责人表示只愿意赔付140美元,阿杜断然拒绝了这一赔偿标准。然而,阿杜也面临着尴尬的局面:由于货款一栏的报价是自己在轻信杨小姐“忠告”后填写的,尽管谁都明白2500片1G内存条和1000片2G内存条肯定不止区区100美元,但白纸黑字的单据和没有填写保价的局面又让他十分懊悔。


几天后,在清平工商局的介入下,为山国际货运勉强赔偿了阿杜5000元,阿杜也为这场托运交了一笔不菲的“学费”。
记者调查后发现,从“为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”,到“茂昌国际货运”公司,再到“广州广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”,中间环节其中没有一家公司是DHL的代理商,因此阿杜所发的货才会遭遇“卖猪仔”的现象。


据了解,目前,市场上大部分货运公司及快递公司并没有跟保险公司合作,而如果客户坚持购买保险或者坚持保价的话,那么客户发出的货物出现损坏,就由发件货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。


因而,一些快递公司或货运公司,在承运单上尽量模糊保价的告知义务,赔偿条款更是含糊不清,甚至随心所欲完全没有标准可言,一些快递公司甚至在《快递单》背后约定“对一般未经保价物品按每件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”。


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由于法律有一定的“盲点”,目前物流行业纠纷只能根据2009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“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、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”,这意味着阿杜即便将这家货运公司告上法庭,也只能获得“3倍资费”的赔偿。


“先签字再验货”:霸王行规侵权依旧


今年年初,广州番禺的郝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款上网本。几天后,当快递员将包裹送至郝先生公司时,郝先生由于在外无法亲自签收,只能让同事代劳。当同事要看货时,快递员坚持称要“先签字再验货”。后来,当郝先生赶回公司将尚未拆封的包裹打开时,发现屏幕竟有破碎的痕迹。


买鞋子快递时收到装有一堆废报纸的盒子,买手机却收到一块肥皂,快递行业由于“先签字再验货”造成的种种纠纷,不一而足。许多消费者在收快递时都面临尴尬的局面:如先签收,一旦发现货物受损或者丢失,由于签字在先导致投诉无门;如不先签字,快递公司坚持不交货,消费者也无法验货。


据了解,在今年春节期间,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的数据显示,反映快件“丢失短少”的占投诉的比例高达6.7%,这基本意味着每15单快递便会出现一次“丢失短少”的纠纷。


有快递公司认为,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,快递公司即完成送达义务,所以“先签字再验货”天经地义。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快递公司负责人表示,“这是一条行规,否则赚的还不够赔的,生意也做不下去。”


2009年10月1日实行的新《邮政法》,首次明确了快递行业责任,即规定快递公司对所递物品安全负责,包括物品是否损坏、丢失、错寄等。然而,目前快递业“先签后验”行规依旧普遍存在。


业内人士表示,新邮政法虽然明确了快递行业的责任,但没有针对快递行业的具体操作细则的规定。例如,到底应是先验货还是先签收等关键操作环节的条文不细、细则不详,再加上尚无针对快递业的纠纷处理办法,造成了目前对快递行业监管出现真空地带,使“先签后验”难以彻底杜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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